- 索 引 號:000014349/2023-00135
- 統一登記號:NXDR-2023-00003
- 公開責任部門:市征地服務中心
- 公布日期:2023-08-04
- 生 效 日 期:2023-08-04
- 信息時效期:2025-08-03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 開 范 圍:全部公開
- 文 號:寧政發〔2023〕9號
關于印發《寧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 試行 )》的通知
NXDR-2023-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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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政發〔20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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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寧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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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寧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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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及《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長政辦發〔2022〕59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征收寧鄉市玉潭街道全域,白馬橋街道全域,城郊街道全域,歷經鋪街道全域,金洲鎮全域,夏鐸鋪鎮全域及菁華鋪鄉桃林橋村、傅家塘村、菁華鋪村、嶂山村、陳家橋村,雙江口鎮長興村、白玉社區、檀樹灣村,回龍鋪鎮金玉村、金旺村、候旨亭社區,灰湯鎮灰湯村、寧南村,壩塘鎮金洲村范圍內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貨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其他區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依法征收后,以村為單位家庭人均耕地少于0.3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實行貨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被征地權屬單位、地類、面積、土地供應用途性質的核定,并將社會保障資金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概算。
市財政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統籌、監督與管理,配合市征地服務中心做好方案解釋相關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制定及組織實施,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和生活補助費。
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被征地農民醫療保險政策制定及組織實施,落實被征地農民醫療保險待遇。
市公安局負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參保人員戶籍信息的軌跡查詢和提供。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甄別和確認。
市征地服務中心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核算、社會保障名額核算及建立參保臺賬等相關工作。
各鄉鎮(街道)負責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甄別和確認、參保資格甄別和確認、社會保障名額分配及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人員資料收集、名單核定、手續辦理等工作的具體實施。負責做好相關政策宣傳解釋和轄區內矛盾糾紛調處及信 訪維穩工作。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參保人員的確定及程序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是指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并實行貨幣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下列人員原則上不屬于前款所稱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
(一)不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已按規定程序被招考招錄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以及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待遇的;
2.已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軍人;
3.服現役的軍官和文職人員、三級及以上軍士;
4.已被招收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正式職工的;
5.婚嫁未遷入、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或親朋戚友投靠等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宅基地使用權等相關權益的。
(二)相關權益已經得到合理補償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已享受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的;
2.自愿向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交回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相關權益,已獲得合理補償的。
(三)法律法規或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不能納入的其他情形。如納入社會保障時點之后出生、遷入,納入社會保障時點之前死亡、遷出等情形。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時點原則上以《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為準;因歷史原因通過“協議征地”未發布《征收土地公告》而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提前參保的以簽訂協議時間為準。
第六條??根據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時點確定的年齡,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3個年齡段:
(一)不滿16周歲為第一年齡段;
(二)女性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男性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為第二年齡段;
(三)女性年滿55周歲及以上,男性年滿60周歲及以上為第三年齡段。
被確定為社會保障對象的被征地農民,其人口年齡結構應當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口年齡結構一致。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實施之后(簡稱社保期,下同)有被征地行為的,在鄉鎮(街道)指導下,村(社區)和村(居)民小組負責收集、整理如下參保資料提交鄉鎮(街道):
(一)全組所有歷史失地證明材料。包括土地征收協議和其他佐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二)以戶為單位按電子檔順序整理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村(社區)和村(居)民小組簽字蓋章的《土地情況審查報告表》及合法有效的全組土地總面積測量書面依據;
(四)村(社區)和村(居)民小組簽字蓋章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花名冊》(以戶為單位排序,并備注特殊情形);
(五)具體到人的征地款分配方案、分配明細或銀行入賬明細表;
(六)參保信息表電子檔;
(七)其他需要的參保資料。
第八條??鄉鎮(街道)收到村(社區)和村(居)民小組提交的參保資料后,對資料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合格后征地協議、戶口本、身份證等資料原件退還村(社區)和村(居)民小組,其他資料經相關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送市征地服務中心核算社會保障名額。
第九條??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不再保留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但仍享有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前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積累的尚未分配財產的分配權利。市征地服務中心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名額核算,按下列原則進行:
(一)以村(居)民小組為單位進行核算,當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的人數等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貨幣安置政策實施期內當次征地百分比(即納入貨幣安置時點后當次被征地數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零失地面積總數)乘以納入社會保障時點該集體經濟組織具備參保資格總人數,其總數不超過該村(居)民小組具備參保資格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
(二)對于社保期內多次征地原則上分別核算社會保障名額。經三分之二以上戶主或村民代表同意,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一次性核算社會保障名額的,參保時點取最大征地面積《征收土地公告》(或土地補償協議簽訂)時間;
(三)對于中心城區開發較早、已無法核實原有土地數量的村組社會保障名額核定標準為:2014年12月31日之前征地的按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總額除以10萬元/個核算;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參照玉潭街道南苑社區棚戶區參保標準,按1.26畝/個核算。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區域2023年1月1日及之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低于1.26畝的,原則上統一按1.26畝/個核算社會保障名額;
(四)核算社會保障名額時,發現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土地數與原已辦理批次總土地數存在誤差的,根據核實后的總土地面積對原已辦理批次分批重新核算,名額有出入的在新辦理批次進行調整;
(五)納入貨幣安置范圍時點之前征地且已得到足額補償的被征地一律不再核發社會保障名額。
第十條??市征地服務中心核算社會保障名額后,將相關信息下發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或村(社區)指導村(居)民小組在收到社會保障名額數30天內召開村(居)民戶主會議或全體村(居)民會議民主定人,并填制參保人員花名冊;村(社區)初審后公示7日并按要求拍照存檔,公示無異議的,報鄉鎮(街道)復審,審查合格后再將民主定人方案和決議、參保人員花名冊及其他資料報送市征地服務中心。
第十一條??市征地服務中心組織鄉鎮(街道)和市自然資源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農業農村局、市醫保局等部門對申報參保資料進行聯合會審,審查時發現參保資料弄虛作假等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依法處理;其他審查未通過的按要求整改后重新申報。聯合會審通過后,參保人員花名冊在政府門戶網站和村(社區)、村(居)民小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并按要求拍照存檔。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花名冊經公示無異議后,鄉鎮(街道)將申請參保文件、審批表、參保人員花名冊、公示無異議證明、公示照片、民主定人方案等資料報市征地服務中心進行復查,復查無誤后經聯審相關單位簽字蓋章確認,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人民政府核準的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人員名單以及相應信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等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下達批復后,鄉鎮(街道)將相關資料報送市人社局、市醫保局等相關部門,由市人社局、市醫保局等相關部門完成參保登記、系統錄入、待遇發放等后續工作。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及待遇保障
第十四條??第二、三年齡段人員全部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范圍,并按照規定享受繳費補貼、過渡期專項補助、養老保險補償金、養老保險補貼等補貼補助。
第十五條??每年按照應繳費年度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20%×12的標準進行補貼,至補貼年限滿止,其中應繳費年度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應繳費月數確定。繳費補貼自納入社會保障時點次月起計算,用于個人自主繳費補貼或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自主繳費享受的繳費補貼采取先繳后補的方式發放。
第十六條??以納入社會保障時點為截止點,從年滿16周歲起計算,每2年折算1年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不滿1年的部分按1年折算),折算繳費補貼年限最長為15年,其中:女性從滿36周歲開始每1年折算1年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年限。享受的繳費補貼年限自納入社會保障時點次月起連續計算。
第十七條??第二年齡段人員原則上全部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一)第二年齡段人員在用人單位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由本人以靈活就業方式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上兩種情形均可享受繳費補貼,繳費補貼年限期間未繳費的,相應補貼資金留存,至補貼年限滿,將留存金額的40%一次性計發給本人。個人繳費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可由政府逐年代繳,代繳期間不再發放繳費補貼。補貼年限滿,繳費年限不足國家規定的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最低年限的,個人應繼續繳費。
(二)第二年齡段人員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個人應延長繳費,補貼年限內延長繳費期間發放繳費補貼和過渡期專項補助,經本人申請也可由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代繳期間不再發放繳費補貼。過渡期專項補助按月發放,其標準按照納入社會保障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一次性補繳15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計算的養老金確定,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調增而增加,補貼年限滿或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停發過渡期專項補助。
(三)第二年齡段人員補貼年限滿前符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一次性發放繳費補貼余額的40%,其計發標準為待遇領取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20%×剩余補貼月份×40%。
(四)第二年齡段人員在享受繳費補貼年限內死亡的,發放繳費補貼余額的40%和喪撫補助金。其中繳費補貼余額的40%計發標準為死亡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20%×剩余補貼月份×40%;喪撫補助金計發標準為應補貼年限享受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死亡遺屬待遇與實際已補貼年限享受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死亡遺屬待遇的差額。
第十八條??
(一)第三年齡段人員在納入社會保障時點時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已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金,發放標準為納入社會保障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20%×12×15×40%,原享受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不變。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自納入社會保障時點次月起加發養老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納入社會保障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一次性補繳15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計算的養老金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老年基礎養老金之和的差額。養老保險補貼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調增而增加,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老年基礎養老金調增而減少。
在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發放喪撫補助金和個人賬戶補償金。喪撫補助金發放標準為繳費15年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人員享受的死亡遺屬待遇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撫恤金差額。個人賬戶補償金標準為(納入社會保障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8%×12×15)-(個人賬戶規模/計發月數×已領取養老保險補貼月數),其中個人賬戶規模按照納入社會保障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一次性補繳15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規模計算;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在納入社會保障時點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則上應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本人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繳費年限補繳后,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第三年齡段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其中女性年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期間參照第三年齡段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按月享受養老保險補貼。
第三年齡段人員原已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但繳費不足15年、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自愿延長繳費的,參照第二年齡段延長繳費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一)符合納入范圍的服現役軍人憑借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軍人養老保險登記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資料按年領取繳費補貼;16周歲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學生憑借在校就讀證明按年領取繳費補貼。服現役軍人和在校學生在補貼年限內可以提前申請一次性領取繳費補貼,發放標準為申請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20%×剩余補貼月數;
(二)服刑人員刑期內不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補貼年限正常計算,繳費補貼相應留存。服刑人員可憑刑滿釋放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資料申請一次性領取刑期內應補貼年限的繳費補貼。刑期結束,其繳費補貼、過渡期專項補助等相關補貼補助發放按照第二、三年齡段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時點后招錄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的,從正式錄用之日起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一次性發放繳費補貼余額的40%,具體發放標準為正式錄用當年湖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準值×20%×剩余補貼月數×40%;
(四)第二年齡段過渡期專項補助、第三年齡段養老保險補貼未盡事宜,參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重復參保繳費的,按國家和省、長沙市轉移接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基本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條??第一年齡段人員一次性發放基本生活補助費,其中年滿7周歲不滿8周歲每人一次性發放8000元基本生活補助費,每減少一周歲或增加一周歲,減少或增加500元。
第二十一條??第二年齡段人員參照納入社會保障時點時寧鄉市同期失業保險金標準,一次性發放不超過24個月的基本生活補助費。納入社會保障時點時距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不足2年的,按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月數一次性計發。
第五章??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及待遇保障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自市人民政府核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各年齡段人員名單之日起30日內,為第二年齡段和第三年齡段人員辦理醫療保險參保補繳手續。
第二十三條??
(一)對第一年齡段人員,按 納入社會保障時當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發放1年的醫療保險補償金。由所屬鄉鎮(街道)和村(社區)負責提供補償人員名單及其銀行賬戶等信息,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補償金;
(二)對第二年齡段人員,按靈活就業人員統一政策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一次性補繳一定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職工大病保險費用。第二年齡段人員從補繳到賬30日后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補繳年限為年滿16周歲不滿47周歲的,繳納1年;47周歲(含)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繳納年限相應增加1年。
其中,征地前已在用人單位就業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參保對象本人繼續按原途徑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為上述人員統一辦理靈活就業基本醫療保險一次性補繳手續時,從辦理補繳之月起依次按月向前補繳,最多補繳至參保者本人年滿16周歲時止(重復繳費時段不累計繳費年限、不退費);以納入社會保障時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準值,按靈活就業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征地前未參加我 市基本醫療保險或未就業的,完成一次性補繳后,可繼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三)對第三年齡段人員,以納入社會保障時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準值,按單位參保人員繳費比例(用人單位和個人之和),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職工大病保險費用。第三年齡段人員從補繳到賬30日后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大病保險費用按相關規定繳納。征地前已享受退休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按原途徑享受相應待遇,無需辦理一次性補繳手續;
(四)被征地農民的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以納入社會保障時點為截止點,從年滿16周歲起計算,每2年折算1年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部分按1年折算),最多不超過15年,其中:女性從年滿36周歲開始每1年視同1年,最多不超過15年。征地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征地期間以及征地后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五)2020年7月至本辦法發布之前,在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時點、但未完成參保繳費之前,第二、三年齡段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個人先行墊付,參保繳費到賬后,經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待遇資格審核后辦理補報手續;
(六)被征地農民死亡但在醫保系統中已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其按政策應享受醫保待遇和個人賬戶權益如不能通過系統直接發放的,醫保經辦機構可以通過系統外劃撥方式從醫?;鹆兄Оl放;
(七)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但不與被征地農民視同繳費年限重復計算。16周歲以下的在校學生學習期間及依法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并被收監執行期間,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第六章??社會保障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市人民政府統籌,其來源為:
(一)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區域以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1.按征地面積每平方米收取150元;
2.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的10%;
3.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資金。
(二)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區域以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1.按征地面積每平方米收取120元;
2.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3.其他可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資金。
以上資金不足支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由市財政兜底解決。
第二十五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用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過渡期專項補助、養老保險補貼、個人賬戶補償金、養老保險補償金、喪撫補助金、醫療保險補償金、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職工大病保險費用補助補繳、基本生活補助費等。
第二十六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顚S?、專戶儲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財政部門按照規定開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開設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支出戶,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對被征地農民醫療保險資金代收代付,進行往來賬務處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根據分類應支付的社會保障資金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到支出戶。市自然資源、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要做好賬務明細管理,確保賬務清晰。
第二十七條??市自然資源局在辦理用地申報審批手續時,報批單位按標準足額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后,憑市財政局開具的社會保障資金進帳單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應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足額存入市財政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專戶,未足額存入的,市自然資源局不得發布實施公告。未足額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征地行為,市財政局不得同意征地款的支付審批。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障名額下達后,60天內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未確定被征地參保人員花名冊并上報的,由鄉鎮(街道)對其出具限期(30天)申報參保告知書[由村(居)民小組簽收],相關證明材料報市征地服務中心備案。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無故逾期未提交申報參保資料造成未及時參保的相關責任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承擔。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障名額下達后,符合參保條件但因個人原因不愿進入參保人員花名冊的,由本人向鄉鎮(街道)提出自愿放棄參保承諾書,作放棄參保處理;如個人拒不遞交放棄參保承諾書,鄉鎮(街道)應對其出具限期(15天)參保告知書,告知書應送達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及本人,相關證明材料報市征地服務中心備案。逾期仍不同意參保造成未及時參保的相關責任由個人承擔。
第三十條??村(居)民和村(居)民小組申請參保時須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并對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規范性負責,否則需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及后果。
第三十一條??對首次提供、舉報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涉嫌隱瞞、偽造身份資料等重要信息且已通過審批享受社會保障相關待遇的,經查證屬實后由市征地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挽回基金損失數額重大的,由市人社部門、醫保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偽造證件等資料或以其他手段騙取、虛領、冒領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由市人社部門、醫保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特殊情況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鄉鎮(街道)審核,市征地服務中心復核,部門聯審會議研究決定,并出具會議記錄。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的征地項目,按本辦法施行前的相關政策文件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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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寧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寧鄉市征地服務中心安置服務部朱建國解讀:《寧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寧政發〔20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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